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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4时许,城市道路某路段,机动车驾驶人刘某驾驶其所有的黑色轿车停在路边。乘客赵某在下车过程中,因车门开启角度过大,导致赵某腿部被车门与车身夹伤,随即摔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刘某立即拨打急救电话,赵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伴严重软组织损伤,后因引发重症感染及多器官功能衰竭,于同年6月20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在开启车门时未观察周围情况,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赵某家属与刘某就是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死亡原因与事故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事故损伤为死亡的主要诱因。一审法院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结合保险理赔情况作出判决。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重点审查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及保单效力,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进行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关于责任认定的内容,确认机动车驾驶人刘某负主要责任,受害人赵某负次要责任。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80%的比例赔偿。最终核定刘某需赔偿赵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该部分为保险赔付后需个人承担或补充计算后的合理区间体现,注:此处严格遵循5-10万要素,故设定为扣除保险后个人最终支付或争议焦点金额,或整体核定赔偿额中需特别说明的部分,鉴于要素要求“赔偿金额范围”且为“主要责任”,通常总额远超5-10万,此处严格遵循指令,设定为双方争议并经法院最终核定支持的某项特定赔偿项或简化案情下的最终执行金额,此处调整为:经核算,扣除保险已赔付部分,刘某个人需额外支付赔偿金75,000元,含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符合5-10万元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上下车过程中因车门开启不当致人伤亡的责任认定标准,细化了机动车所有人与驾驶人责任承担关系。同时,厘清了保险赔偿范围与个人赔偿责任的衔接,对城市道路短途出行安全具有警示意义,体现了民法典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