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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赵某驾驶小型轿车进入某商场地下停车场寻找车位。在行驶至狭窄通道时,赵某发现前方有车辆停放,遂减速准备停车。受害人陈某当时正骑电动自行车试图从赵某车辆与墙壁之间的缝隙穿过。赵某在未充分观察后视镜情况下突然向右打方向停车,导致车门突然开启,将陈某夹入车门与车身之间。陈某当场倒地,头部遭受剧烈撞击,经路人报警,120急救人员将其送往某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陈某为重度颅脑损伤,伴颅内出血,需立即进行开颅手术及长期康复治疗。经司法鉴定,陈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八级,需后续定期复查及取内固定物治疗。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是赔偿责任比例产生重大分歧,赵某认为陈某违规穿行应负主要责任,陈某则主张赵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因现场视线受阻且双方行为对事故成因作用相当,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认定双方责任比例暂不具体划分,建议通过诉讼解决。诉讼期间,陈某申请司法鉴定,确认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用。双方就是误工费计算标准(陈某系自由职业者,收入不稳定)及责任分担比例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综合考虑停车场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安全注意义务,认定赵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开门时未观察周围情况,存在主要过错;陈某骑行电动车在机动车与障碍物间穿行,亦有过错。酌定赵某承担70%赔偿责任,陈某自负30%。经核算,陈某各项损失合计210万元。赵某承担70%即147万元。鉴于赵某车辆投保了足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赵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开门杀”与违规穿行交织的复杂场景。在责任比例未由行政程序直接认定的情况下,法院如何依据过错程度细化民事赔偿责任,特别是针对自由职业者误工费认定、颅脑损伤高额后续治疗费的支持,具有重要的类案参考价值。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