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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商场及某科技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2岁的张某在某商场“智能科技体验馆”游玩时,操作一台由某科技公司生产、商场销售的自动平衡车。该设备在运行中因内部线路绝缘层老化存在缺陷,突然发生短路燃烧,导致张某面部及手臂严重烧伤,经诊断为面部瘢痕增生及右前臂肌肉组织坏死,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确认该批次平衡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责令某科技公司立即启动召回程序。经查,该设备由某物流公司运输至商场,运输过程中未违反特殊保管规定。张某家属通过网络交易记录及现场监控锁定责任方,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伤残等级为十级。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各被告的责任承担方式。某科技公司承认产品存在设计缺陷,某商场作为销售者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物流公司因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与某商场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产品缺陷导致未成年人严重人身伤害,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综合计算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5000元。驳回张某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机械设备缺陷致未成年人伤害中,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认定标准。强调了市场监管调查在认定产品缺陷中的证据效力,以及召回义务的法律强制性。同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酌定提供了参考,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优先保护。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