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建筑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孕妇赵某在某施工单位位于市中心的地下停车场内,准备从副驾驶位下车时,因车门开启角度过大,不慎被车门夹伤左腿。当时驾驶员孙某(某施工单位员工)正协助赵某下车。事故导致赵某左下肢软组织损伤,经医院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伴有轻微宫缩现象,需卧床休息。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未立即报警,双方就是否构成交通事故存在争议。赵某因治疗及休养产生大量费用,且因伤无法正常工作。双方就是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赔偿金额协商未果,赵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法院受理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在停车场内车辆移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属于交通事故,但因现场监控缺失,未能明确具体过错比例,仅认定孙某驾驶操作不当。审理中,双方就是否认定责任比例产生分歧,最终由法院结合现场情况酌情判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发生在停车场车辆通行过程中,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鉴于事故认定书未明确责任比例,法院综合考量孙某操作不当及赵某自身注意义务,酌定孙某所在施工单位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赵某自负30%。经核算,赵某各项损失合计2,100,000元(含医疗费、高额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施工单位需赔偿1,47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停车场内上下车致伤在车辆移动状态下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重点展示了在责任比例未明确认定时,法院如何结合司法鉴定意见(误工、护理期)及公平原则酌定赔偿比例,特别是高额误工费与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