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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客运公司、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乘坐由赵某驾驶的某客运公司大巴车,沿某乡村公路行驶。车辆停靠路边时,张某在下车过程中,因车门开启角度过大,其腿部被车门与车身夹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及软组织严重损伤,经司法鉴定为重伤二级,构成八级伤残。交警部门根据行车记录仪视频、现场勘查笔录认定,赵某在开关车门时未观察周围情况,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下车动作过快,亦负同等责任。该路段为乡村道路,无专用站台,周边公共设施管理单位未设置警示标志。

审理过程

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审理中,双方就是责任比例争议较大。经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进行鉴定,确认为八级伤残。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作为关键证据,结合行车记录仪视频,证实了车门夹伤事实。某客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及车辆运营方,与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操作不当与张某自身疏忽共同导致损害,双方负同等责任。依据交强险条例第21条,某客运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在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某客运公司与赵某按50%比例承担。综合各项损失,判决某客运公司、赵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交通乘客上下车致伤的责任认定标准,特别是乡村道路无站台情况下,运营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通过行车记录仪还原事实,细化了同等责任下的赔偿分担,对提升公共交通服务安全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