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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餐饮公司、某食品厂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12岁的未成年人张某随父母在某知名连锁餐饮店“味享汇”就餐。张某食用该店提供的招牌“秘制爆炒牛肉粒”时,突然发生剧烈爆炸,导致张某面部、眼部严重受伤,经诊断为右眼眶骨折、鼻骨骨折及眼部软组织挫裂伤。经司法鉴定,事故原因为牛肉粒中混入未完全清除的硬质金属杂质,在高温高压烹饪过程中引发局部应力集中导致物理性爆裂。张某住院治疗20天,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因伤情导致视力受损,后续需定期复查,且因伤无法继续学业,家长因陪护产生误工损失。张某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餐厅及牛肉粒生产商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产品缺陷争议较大。餐厅主张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由生产者承担责任;生产者辩称其出厂检测合格。法院依职权委托专业机构对剩余牛肉粒进行质量检测,鉴定意见确认该批次产品含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硬质异物,且餐厅提供的使用说明书中未明确提示高温爆炒可能产生的风险。法院认定产品存在缺陷,且缺陷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牛肉粒存在原材料混入异物的缺陷,生产者应承担最终责任。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餐厅作为销售者未尽到最终安全保障义务,需先行赔付。综合考虑张某的伤情、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酌定赔偿总额为35万元。餐厅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原材料缺陷导致的人身伤害中,销售者与生产者的连带责任关系。特别针对未成年人在餐饮场所因产品缺陷受伤,强调了经营者对特殊群体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使用说明书风险提示缺失对责任认定的影响,对提升餐饮行业供应链管理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