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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某商场停车场管理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下午,12岁的周某随母亲前往某商场购物。在商场地下停车场出口处,周某为抄近道,从一辆正在缓慢起步准备驶离的轿车与路边隔离桩之间空隙强行穿过。因视线盲区,驾驶员李某未及时发现周某,车辆右前侧保险杠轻微挤压到周某腿部。事故发生后,周某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周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某商场作为停车场管理方,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且地面标识不清,存在管理瑕疵。周某家属遂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及某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某商场负次要责任,周某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负次要责任。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关于误工费(含陪护人员误工)计算方式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提起上诉。二审中,周某提交医院出具的详细诊断证明及陪护人员误工证明,申请重新核算误工损失。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但误工费计算标准偏低。鉴于周某为未成年人,其父母因陪护产生的误工损失应予支持。同时,考虑到周某受伤构成轻伤,对其精神痛苦应予抚慰。现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关于责任比例认定;变更赔偿金额,判令李某及某商场共同赔偿周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2,00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20,000元,符合1万元至5万元的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上下车或通行过程中未成年人受伤的责任分担,特别是细化了监护人过错与管理方安全保障义务的平衡。同时,规范了未成年人案件中陪护人员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判尺度,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