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运输公司及某市交通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某运输公司及某市交通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4时许,孕妇张某驾驶私家车在某市长途汽车站后方停车场倒车时,因视线受阻且未观察后方情况,不慎将正在该区域通行的行人李某碾压。李某系该路段周边居民,事发时正步行经过。事故导致李某遭受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死亡)。经交警部门勘查,某运输公司作为该停车场道路管理单位,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及反光镜,存在管理瑕疵;张某倒车未确保安全,双方过错相当。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与某市交通局(道路管理单位)承担同等责任。张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单齐全。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交强险条例第21条关于“受害人故意”免责条款的从宽解释存在争议。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死亡与颅脑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张某与道路管理单位某市交通局承担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就是否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提出抗辩,法院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1. 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李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8万元;2. 超出部分由张某与某市交通局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综合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张某及某市交通局共计赔偿李某家属人民币3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1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停车场等封闭区域倒车事故中,道路管理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同时,严格适用交强险条例,保障受害人家属获得基本救济,对同类停车事故的责任划分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