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商场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在某市中心“某商场”购买了一款由某科技公司生产的便携式高压蒸汽清洁机。当晚,张某在家中按照说明书操作时,设备突然发生剧烈爆炸,导致机身碎片飞溅,张某面部、手臂多处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及面部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15天。张某随后向商场及生产者索赔。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蒸汽清洁机储水罐存在严重焊接瑕疵,属包装与结构设计缺陷,且在高温高压下易发生爆裂。张某主张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要求赔偿,但双方就是否存在缺陷、责任主体及赔偿金额(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产生重大分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未果。诉讼中,法院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爆炸原因进行鉴定,确认产品存在缺陷。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及赔偿范围展开辩论。法院结合网络交易记录、医疗单据、鉴定报告等证据,认定生产者与销售者(商场)应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作为生产者承担主要责任,某商场作为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20,000元;鉴于爆炸造成张某面部毁容,造成严重精神痛苦,判令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落在1万-5万元区间)。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产品仓储与销售环节中,销售者对缺陷产品的连带责任,即便无过错亦需先行赔付。同时,确立了在网络交易背景下,消费者可依据消法第40条向销售者或生产者索赔,并支持因产品缺陷导致严重精神痛苦的抚慰金诉求,对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