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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商场及某科技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72岁的张某在某市中心“某商场”购买了一款由“某科技公司”生产的家用智能理疗仪。该设备在商场指定仓储区存放,由商场负责日常陈列与销售。同年6月,张某在家中使用时,理疗仪突然发生剧烈异响并冒出刺鼻黑烟,随后电池仓爆裂,导致张某面部及手部严重灼伤,并因吸入有毒气体引发急性中毒性肺损伤。经紧急送医,张某被诊断为重度吸入性损伤及多处皮肤深度烧伤,住院治疗长达三个月,产生巨额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理疗仪电池存在严重过热缺陷,且无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过热保护机制,该缺陷直接导致了机械性爆炸及有毒物质泄漏,造成张某重伤及后续严重健康损害。

审理过程

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场与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法院委托国家级质检中心对涉案理疗仪进行检验。检验报告确认电池存在设计缺陷,不符合强制性安全标准。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确认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责令下架。庭审中,科技公司辩称系用户不当使用,但鉴定排除人为因素。商场作为销售者和仓储管理者,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涉案理疗仪存在缺陷,且缺陷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据民法典第1203条,张某有权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请求赔偿。鉴于商场未尽审慎义务,科技公司作为生产者存在根本缺陷,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与某商场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电子产品电池缺陷导致人身伤害时,销售者与生产者的连带责任。检验报告作为关键证据,确立了缺陷认定标准。对于老年人群体,强化了经营者对仓储与销售环节的安全审查义务,警示企业必须严守产品质量底线,保障消费者生命安全。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