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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电商平台及某玩具厂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受害人赵某某(8岁)在位于某市某小区住宅内,使用其母亲周某某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购买的“智能发光积木”玩具时,积木突然爆裂,释放出大量刺激性有毒气体。赵某某吸入后出现剧烈咳嗽、呼吸困难,随即被送往某医院抢救,但因中毒性肺水肿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于当日不幸死亡。经司法鉴定,涉案积木含有超标有毒化学物质,其缺陷与赵某某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周某某持有完整的购物电子凭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玩具进行质量检测,确认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审理中,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人民调解,重点就是赔偿责任主体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进行协商。最终,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调解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生产者追偿。鉴于周某某作为监护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无过错。法院判决某玩具厂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85万元;某网络交易平台因未尽到必要审核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判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符合1万元以下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儿童用品网络销售中平台与生产者的责任边界,强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缺陷产品致人死亡案件中的适用。通过小额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特殊保护,对规范电商平台审核义务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