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商场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8岁的张某在母亲李某陪同下,于某商场“优品”专柜购买了一款由某食品公司生产的儿童坚果礼盒。张某食用后出现剧烈腹痛、呕吐及呼吸困难,经送医诊断为急性重金属中毒,经抢救后遗留轻度智力发育迟缓,构成十级伤残。经查,该批次坚果原料重金属超标,某食品公司早在3个月前已发现隐患并启动内部召回,但未及时向社会发布召回公告,也未通知销售端某商场采取下架措施。某商场作为销售者和仓储管理者,在知晓潜在风险后仍继续销售,且未配合实施召回。张某家属多次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严惩并赔偿。
审理过程
张某家属提起诉讼。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中毒与食用涉案坚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审理中,法院查明某食品公司未履行法定召回义务,某商场未尽到进货查验及配合召回义务。双方就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产生争议,法院结合受害人年龄、损害后果严重性及被告过错程度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食品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某商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被告明知产品缺陷仍销售且召回不及时,主观恶意明显,支持惩罚性赔偿。判决某食品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5万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000元;某商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产品召回义务中生产者与销售者的协同责任,特别是仓储与销售环节的配合义务。依据民法典1207条,对召回不及时且造成未成年人严重伤害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彰显了司法对弱势群体保护及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戒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