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赵某诉某市政管理处、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赵某诉某市政管理处、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某市中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右侧后视镜刮擦到正在该路段进行违规作业的某市政管理处工作人员张某。张某倒地后,被李某车辆右后轮碾压并拖行约15米,造成张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某市政管理处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且工作人员违规占道作业,负事故次要责任。死者张某家属诉请赔偿。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死亡原因及事故参与度进行鉴定,确认拖拽行为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产生争议。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清楚,但关于保险赔偿范围中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效力认定需结合具体案情,现维持一审对责任比例的划分,调整部分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关于李某负主要责任、某市政管理处负次要责任的认定。李某驾驶的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李某与某市政管理处按70%与30%的比例分担。最终核定各项损失共计185万元,判决保险公司及被告共同赔偿死者家属18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3条、第11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城市道路施工中,施工单位未设警示标志导致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认定标准。同时,细化了机动车拖拽事故中,保险赔偿范围与侵权人按份责任的衔接,对处理多因一果的交通事故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