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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受害人张某在某知名网络交易平台购买由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电动破壁机。同年6月,张某在自家住宅内严格依照说明书操作时,因机器底座固定螺丝松动导致机身剧烈位移,破碎杯体飞溅击中张某面部。经医院诊断,张某左侧颧骨骨折,伴有软组织挫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涉案产品外包装无明确警示说明底座螺丝需二次加固,存在警示说明缺陷。事故发生后,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召回公告,但张某已遭受人身损害。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产品缺陷争议较大。经张某申请,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破壁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确认:涉案产品底座螺丝设计存在隐患,且产品说明书未就是非正常受力下的风险提供充分警示说明,认定产品存在警示说明缺陷,该缺陷与张某骨折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生产者,其产品存在警示说明缺陷导致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方未尽到必要审核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判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25,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具体金额由法官酌定,因伤情对生活质量影响较大,暂未确定最终精确到元的精神损害总额,暂判此数),合计135,000元。网络交易平台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网络销售家用电器的警示说明缺陷认定标准,强化了生产者的召回与警示义务。同时,厘清了网络交易平台在产品质量纠纷中的连带责任边界,对规范电商平台治理、保护消费者居家安全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