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客运公司、某交通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4时许,受害人赵某在国道G105线某路段正常行走。该路段因暴雨导致路面积水,道路管理单位某交通局未及时清理排水设施,路面存在明显坑洼。赵某为避让积水,不慎摔倒,恰逢某客运公司所有的客车途经此处,因驾驶员李某视线受阻且操作不当,车轮轻微碾压到赵某腿部。赵某经送医诊断为左胫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赵某因未注意观察路况承担同等责任,客车驾驶员李某因未确保安全驾驶承担同等责任,道路管理单位某交通局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承担同等责任。赵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为十级伤残。庭审中,各方对事故经过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责任分担比例。法院结合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客车方、道路管理单位三方过错程度相当,责任比例均等。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1. 某客运公司及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赵某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12,000元;2. 道路管理单位某交通局对赵某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13,000元;3. 赵某自行承担剩余40%的责任。上述赔偿中,残疾赔偿金经核算后,由责任方按比例分担后总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40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混合过错场景下,道路管理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与机动车交通事故竞合时的责任分担规则。通过适用道交法第76条,细化了多方责任主体的赔偿比例,为类似公共交通与道路设施混合侵权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