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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电器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受害人周某(72岁)在某商场购买由某电器公司生产的商用豆浆机。产品说明书中关于高温蒸汽防护的警示说明存在缺陷,未明确提示拆卸部件时的烫伤风险。2022年8月,某电器公司发现该批次产品存在电机过热隐患,但未及时向已发货至各地经销商的库存产品采取有效召回措施,亦未通知运输者某物流公司停止配送。2022年9月,周某在家中使用该豆浆机时,因内部过热导致蒸汽阀爆裂,周某被高温蒸汽严重烫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家属持有完整的购物凭证,主张生产者未履行召回义务且产品警示缺陷导致损害,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定某电器公司存在警示说明缺陷且未及时召回,承担主要责任;运输者某物流公司因未配合召回指令承担次要责任。周某家属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就是护理费具体金额因缺乏确切票据产生争议,未能确定具体数额,但确认护理费及死亡赔偿金等法定赔偿项目成立。

判决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责任比例,认定某电器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某物流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鉴于护理费金额未确定,判决某电器公司赔偿周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680,000元;某物流公司连带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生产者召回义务的延伸范围,警示说明缺陷与未及时召回共同导致损害时,生产者与运输者的责任分担规则。对老年人群体产品安全保护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细化了金额未确定时的赔偿认定逻辑。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