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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客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2岁的未成年人张某乘坐某客运公司公交车沿国道行驶。途中因前方施工单位设置临时路障,公交车驾驶员为避让急踩刹车。张某因未站稳摔倒,导致右腿骨折。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操作不当负全责,张某无责任。张某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某客运公司辩称事故由施工单位道路施工引起,且保险公司应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某遂起诉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张某无责任。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包含商业险赔偿范围争议。经鉴定,张某伤情构成轻微伤。二审法院认为,驾驶员急刹与张某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施工单位非本案直接侵权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客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某客运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85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交通工具乘客在急刹受伤时,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使有第三方(施工单位)原因,承运人仍需先向乘客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及乘客权益的保护,同时厘清了保险赔偿范围。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