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餐饮公司及某食品厂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2岁的张某随父母在某知名连锁餐厅“味享汇”用餐。张某点选该餐厅招牌菜品“秘制脆皮五花肉”。用餐过程中,张某因咬食一块带有隐蔽硬质塑料包装残留的五花肉,导致口腔深处严重割伤,进而引发下颌骨骨折及右侧面神经损伤,经抢救后遗留部分面部肌肉运动障碍。经司法鉴定,该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经查,涉案五花肉由某食品厂生产,该厂早在2021年12月即发现部分批次包装易脱落风险,但未及时向下游餐饮企业发布召回通知或警示,亦未在产品标签上以显著方式标明“去包装后食用”的警示说明。张某家属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五花肉进行产品质量鉴定,确认产品存在警示说明缺陷,且该缺陷与张某的人身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某食品厂辩称已履行基本出厂检验义务,但未能提供召回记录。某餐饮公司作为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尽到进货查验及食品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食品厂与某餐饮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张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算,基础赔偿金额为42万元。鉴于某食品厂明知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却未及时召回,主观恶意明显,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支持惩罚性赔偿10万元。最终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张某共计5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食品生产者未及时召回缺陷产品的法律责任,强化了警示说明义务的司法认定标准。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彰显了司法对食品安全领域恶意违规行为的严惩态度,对督促企业履行召回义务、保障未成年人饮食安全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