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食品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受害人张某(72岁)在某商场购买由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预包装即食海苔。食用后,张某出现剧烈腹痛、呕吐及呼吸困难,经送医诊断为急性中毒及胃黏膜严重损伤,伴有继发性割伤(因呕吐导致食管黏膜撕裂)。经查,该批次海苔含有超标重金属及致病菌。某食品公司在2022年3月已内部检测发现该批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直至5月张某中毒事件发生后才发布召回公告,存在明显的召回不及时行为。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涉案海苔进行检验,报告确认重金属超标且含有致病菌,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件。针对生产者提出的“已履行召回义务”的免责抗辩,法院结合内部邮件记录,认定其明知风险却延迟召回,过错明显。销售者某商场因未尽进货查验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食品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某商场承担连带责任。鉴于受害人为老年人,损害后果严重且生产者存在恶意隐瞒与延迟召回情节,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判令某食品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惩罚性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20,000元;某商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3条、第11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生产者发现隐患后“召回不及时”不构成免责事由,强化了食品安全领域的严格责任。对于老年人受害且生产者存在主观恶意的案件,高额精神损害赔偿体现了司法对生命健康权的优先保护,对督促企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