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电商平台及某食品公司网络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受害人张某(72岁)在某知名网络交易平台“鲜食优选”店铺购买了一款由某食品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苔。收货后,张某在自家厨房拆封食用时,因包装内混入硬质塑料碎片,导致其口腔黏膜割伤,且因海苔受潮产生微量毒素引发急性中毒症状,经医院诊断为口腔软组织损伤伴轻度食物中毒。事发后,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发现该批次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某食品公司虽在内部检测中发现问题,但未及时通过原销售渠道发布召回公告,亦未通知已购用户,存在召回不及时的主观过错。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海苔进行质量检测,确认存在异物混入及微生物超标。法院调取了网络交易记录,证实张某购买事实。针对被告提出的“已尽出厂检验义务”的免责抗辩,法院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笔录,认定被告在知晓风险后未履行法定召回义务,过错明显。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存在争议,最终由法院依据实际医疗票据及护理必要性进行酌定。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食品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网络交易平台因已履行基本审核义务,不承担连带责任。鉴于张某为老年人,身体恢复能力较弱,且因未及时召回导致损害扩大,酌情支持其护理费诉求。最终判决某食品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8500元,驳回张某其他过高诉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网络销售食品中,生产者召回义务的履行标准。即使产品出厂合格,若后续发现隐患未及时召回,仍需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体现了司法对老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合理支持护理费诉求,对规范电商平台及生产者安全管理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