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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食品公司、某仓储中心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2岁的张某在某商场购买由某食品公司生产的“脆皮坚果礼盒”。该礼盒由某仓储中心负责仓储与配送。张某在家中拆开包装时,因包装内部存在隐蔽的硬质塑料支撑件缺陷,在挤压过程中引发包装内残留的微量易燃气体瞬间膨胀,导致包装轻微爆裂。飞溅的碎片击中张某右眼,造成右眼眼球破裂,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张某父母随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该批次产品包装存在安全隐患。经专业机构鉴定,爆炸系产品包装结构设计缺陷与内部气体积聚共同导致,包装缺陷与张某的眼部伤残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并主张惩罚性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残等级、因果关系及产品缺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确认张某为八级伤残,产品包装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且该缺陷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庭审中,某食品公司主张已提供使用说明书,但说明书未明确警示包装内不可挤压的硬质结构风险,且未标注气体积聚隐患,视为未尽到充分的安全警示义务。某仓储中心作为专业仓储方,未尽到入库前的基本包装完整性查验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食品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仓储中心因未尽查验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0,000元。鉴于产品存在缺陷且未充分警示,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情形,判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50,000元。两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产品包装缺陷即便未直接导致食品变质,若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生产者与仓储者仍需承担责任。强化了使用说明书警示义务的边界,确立了包装缺陷与人身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对未成年人食品安全保护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