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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商场及某机械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在某市中心“某商场”体验店内试用一台由某机械公司生产的新型高压清洗机。该设备在正常启动清洗地面过程中,因内部压力阀存在严重设计缺陷,突然发生剧烈爆炸。爆炸导致张某面部及右肢多处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及面部软组织挫裂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向商场客服投诉并报警,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张某调取了其在某电商平台购买该品牌配件的网络交易记录作为辅助证据,证明该品牌产品既往存在类似安全隐患。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与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并主张惩罚性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构成十级伤残。针对产品缺陷,法院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认定涉案清洗机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经营者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以及生产者是否存在明知缺陷仍生产销售的情形。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机械公司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产品责任,某商场作为销售者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鉴于生产者明知产品存在隐患却未加警示,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最终判决:某机械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0元,合计95,000元;某商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机械设备缺陷导致人身伤害时,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分担机制。重点阐释了在经营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销售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要件,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对规范商场体验式销售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