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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商场及某医疗器械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受害人张某在某市中心“某商场”内的“某医疗器械专柜”购买了一款家用电动按摩仪。次日,张某在家中严格依照说明书操作时,因按摩仪内部电机固定螺丝松动脱落,导致机身剧烈震动移位,按摩头直接撞击张某左腹部。张某当即感到剧烈疼痛,经送“某医院”急诊,诊断为左肾挫裂伤伴少量血肿,住院治疗10天。出院后,张某因休养产生误工损失。经专业机构鉴定,该按摩仪存在设计缺陷,导致机械强度不足,系造成张某器官损伤的直接原因。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及生产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并主张惩罚性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缺陷争议较大。经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确认涉案按摩仪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符合缺陷产品特征。法院结合医院病历、鉴定报告及购物凭证,认定产品存在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生产商辩称已尽警示义务,但未能证明缺陷不存在或符合当时科技水平,其免责事由不成立。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1. 某商场作为销售者、某医疗器械公司作为生产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 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8500元(其中误工费经核定为3000元,总额在1万元以下);3. 鉴于生产商明知存在隐患仍销售,判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器械销售者与生产者的连带责任,细化了惩罚性赔偿在医疗器械缺陷案件中的适用标准。同时,通过严格审查“发展风险抗辩”,强化了企业对产品安全质量的注意义务,对保障公众用械安全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