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食品公司网络交易平台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未成年人张某在某商场官方入驻的电商平台“美味优选”旗舰店,通过手机下单购买了一款名为“纯手工坚果棒”的预包装食品。该商品页面标注由某食品公司生产。张某食用后不久,出现剧烈腹痛、呕吐及呼吸困难症状,被紧急送医。经医院诊断为急性中毒性肝损伤及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严重肝纤维化,属器官不可逆损伤。经市场监管部门抽检,涉案坚果棒中黄曲霉毒素严重超标,系原材料花生受污染所致。张某父母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查,某食品公司虽在事发后发布召回公告,但未有效阻止已售出危险食品流入市场,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尽到严密的进货查验义务。张某持有完整的电子购物凭证及支付记录。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认定某食品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网络交易平台因未尽到必要审核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审中,针对惩罚性赔偿金额是否确定及召回义务履行情况展开辩论。经司法鉴定,确认损害后果与食用涉案食品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原判关于责任认定的部分,撤销赔偿金额部分。认定某食品公司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缺陷定义的规定,构成产品缺陷。鉴于受害人为未成年人且造成严重器官损伤,支持惩罚性赔偿。判令某食品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50万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合计190万元。网络交易平台在未尽审核义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在食品销售中的审核义务边界,确立了原材料缺陷导致严重人身损害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强化了生产者对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的特别保护义务,对规范电商平台治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