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清晨,72岁的张某乘坐某运输公司运营的社区公交专线,途经某住宅小区内部道路时,因驾驶员赵某为避让突然窜出的流浪狗急刹车,导致张某未系安全带,从座位摔倒后头部及胸部遭受猛烈撞击。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颅脑损伤伴多发肋骨骨折,经司法鉴定为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赵某操作不当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因重伤产生巨额医疗费,且需长期康复,后续治疗费用预估较高,双方就是否包含后续治疗费及赔偿总额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确认张某构成重伤,需长期专人护理,后续治疗费及康复费约需30万元。某运输公司辩称其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单限额内先行赔付,且张某未系安全带应减轻其责任。保险公司则依据保单条款就是否涵盖非医保用药提出异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张某未系安全带虽有过错,但在急刹车导致重伤的情形下,主要原因为车辆失控,酌情减轻运输公司5%的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213条,赔偿顺序应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险赔付,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最终判决某运输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35万元,某运输公司承担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交通工具乘客在住宅小区道路受伤的责任承担规则,严格适用民法典第1213条确定保险赔偿顺序。同时,对重伤案件中后续治疗费的认定与赔偿范围提供了裁判指引,体现了对老年人及弱势乘客权益的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