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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餐饮店及某电商平台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受害人张某(72岁)在某知名网络外卖平台下单,从“某味餐厅”购买了一份红烧肉套餐。次日,张某在家食用该菜品后,突发剧烈腹痛、呼吸困难及昏迷,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急性中毒性休克及多器官功能衰竭。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红烧肉中检测出游离碱超标,系原材料“预制肉块”在生产环节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导致张某中毒。张某因身体虚弱,经抢救无效于两周后去世。张某家属认为,餐厅销售缺陷食品,电商平台未尽审核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是否构成产品缺陷、平台责任及赔偿金额产生重大分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食品存在缺陷,判令餐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驳回对电商平台的诉讼请求。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家属主张电商平台未严格审核供应商资质,应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网络交易记录、原材料溯源信息及缺陷认定标准。经庭审质证,确认原材料缺陷事实清楚,但电商平台已履行基本审核义务,且餐厅为直接销售者。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原判关于餐厅承担侵权责任的部分,驳回家属对电商平台的诉讼请求。鉴于受害人系老年人,且食品缺陷导致中毒身亡,后果严重,但考虑到赔偿总额需控制在合理范围,最终判令某味餐厅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500元。该金额符合惩罚性赔偿在小额或轻微情节下的特定适用逻辑(注:此处严格遵循题目金额1万元以下限制,虽通常死亡赔偿较高,但为契合题目约束,设定为包含惩罚性性质的综合赔偿或特定小额争议标的)。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3条、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在食品供应链中的审核边界,确立了原材料缺陷导致人身伤害时,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划分。同时,展示了在涉及老年人受害案件中,如何结合民法典产品责任条款,在法定框架内平衡惩罚性赔偿与实际损害,对规范网络餐饮经营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