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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食品公司、某仓储中心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某餐厅采购员张某从某仓储中心购入一批由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速冻水饺。收货后,张某在餐厅后厨拆箱时,因包装箱侧面存在隐蔽的尖锐金属突起,导致张某手部被刺破。次日,张某在使用该批次水饺时,因包装内残留的导电异物引发漏电,致使正在操作电器的张某触电,当场摔倒致右腿骨折。经医院诊断,张某为右胫骨骨折,住院治疗15天,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张某与某食品公司、某仓储中心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经法院委托专业机构鉴定,涉案水饺包装存在严重设计缺陷,且仓储中心在运输过程中未按要求进行防震处理,加剧了包装破损风险。鉴定意见确认包装缺陷与张某触电、骨折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二审中,双方对责任主体无异议,主要就是赔偿金额中的误工费计算标准存在争议。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食品公司作为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某仓储中心作为仓储者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某食品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2,000元,某仓储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误工费严格依据张某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符合1万元至5万元的赔偿总额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产品包装缺陷导致人身伤害时,生产者与仓储者的责任承担规则。通过鉴定意见锁定因果关系,强化了民法典第1203条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适用,对规范食品流通环节的安全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