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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公交公司、某停车场管理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受害人陈某乘坐某公交公司营运客车途经某商场附属停车场。因停车场地面湿滑且无警示标志,公交车为避让突发障碍物急刹车,陈某因未站稳摔倒,头部及躯干遭受猛烈撞击。陈某当场昏迷,被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系颅脑损伤死亡。事故中,公交车急刹车与陈某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事发于封闭停车场内部道路,交警部门未出具正式事故认定书,责任比例处于未认定状态。陈某生前需长期护理,经司法鉴定,其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依赖。家属主张后续治疗费(含丧葬事宜相关支出)约8万元。

审理过程

陈某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交公司及某停车场管理方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陈某的死亡原因、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确认护理依赖等级。双方就是赔偿责任主体比例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证人证言及道路管理义务进行综合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公交公司未尽安全驾驶义务,某停车场管理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二者按等比例承担连带责任。鉴于责任比例未由行政机关认定,法院酌定某公交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某停车场管理方承担40%赔偿责任。判令某公交公司赔偿陈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420,000元;某停车场管理方赔偿280,000元。后续治疗费80,000元予以支持,由两被告按比例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封闭停车场内交通事故的责任分担规则,强调了道路管理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公交公司的安全驾驶义务。在事故认定书缺失的情况下,通过司法鉴定和过错推定合理划分责任比例,为类似场景下受害人权益保护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