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热水器厂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0岁的张某在自家住宅内,使用其父母购买的某品牌燃气热水器洗澡。因热水器内部温控阀存在制造缺陷,导致出水温度瞬间异常升高,张某全身多处严重烫伤,右手臂因剧烈挣扎撞击硬物导致尺骨骨折。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二度烫伤伴右前臂骨折,住院治疗并产生高额医疗费用。事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确认该批次热水器存在严重制造缺陷,责令厂家召回。张某家属与厂家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张某父母主张厂家承担无过错责任,并要求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惩罚性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热水器进行质量鉴定,确认存在制造缺陷。法院认定厂家作为生产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鉴于张某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尽完全监护职责,酌情减轻厂家部分赔偿责任。法院结合医疗票据、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及厂家恶意隐瞒缺陷的情节,综合核定各项损失。
判决结果
判决某热水器厂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2万元。其中护理费经核定为2.5万元,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鉴于厂家明知缺陷仍销售,支持张某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请求,额外判令厂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产品制造缺陷情形下生产者无过错责任的适用,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受害案件,在监护责任与产品责任平衡中,强化了惩罚性赔偿对恶意缺陷产品的惩戒功能,警示企业严守产品质量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