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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电子公司、某超市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2岁的张某在某超市购买由某电子公司生产的“极速”牌无线充电宝。该充电宝在张某家中客厅充电时突然发生爆炸,导致张某面部、手部严重烧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造成永久性面部瘢痕及手指功能部分丧失。经查,该批次充电宝因内部电路板焊接工艺缺陷导致过热短路引发爆炸。事发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确认产品存在制造缺陷。某电子公司辩称已提供详细使用说明书,且张某未严格遵循“避免覆盖散热孔”的提示,主张免责。某超市作为销售者,承认产品由其仓储并销售,但表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并主张惩罚性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爆炸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产品内部电路设计存在制造缺陷。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免责事由产生争议。法院认为,尽管使用说明书存在提示,但制造缺陷属于产品本身安全性问题,销售者履行查验义务不能免除生产者对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考虑到张某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监管存在一定疏忽,酌情减轻生产者部分责任。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判决某电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超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缺陷产品危及人身安全且生产者明知隐患未召回,支持惩罚性赔偿。最终判令某电子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并额外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0元,合计95,000元。某超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即使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若产品存在制造缺陷,生产者仍须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确立了在未成年人受害且生产者存在恶意隐瞒缺陷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规则,强化了产品安全监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