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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商场及某电器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受害人赵某(72岁)在某市中心“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由“某电器公司”生产的电动切菜机。次日,赵某在家中使用该机器时,因机器底座固定螺丝松动(制造缺陷),导致机器在运行中剧烈位移并倾倒,赵某躲避不及,右手前臂被高速旋转刀片切断,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某商场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封存调查,确认系生产环节螺丝未拧紧导致的机械伤害。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与电器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为八级伤残。庭审中,某电器公司主张已履行出厂检验义务,试图以“销售者无过错”为由免责,但市场监管局的调查报告证实缺陷源于制造环节。某商场作为销售者,未能提供完整的进货查验合格证明,且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电器公司与某商场对赵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赵某自身操作存在轻微不当,酌情减轻被告5%的责任。最终确定赔偿总额为185,000元,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8,000元(符合1万元以下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产品制造缺陷情形下,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认定标准。即使销售者主张无过错,若无法证明产品无缺陷或存在法定免责事由,仍需承担责任。同时体现了对老年人消费者权益的特别保护,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符合司法实践中的审慎原则。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