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电器公司、某商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受害人张某在某市繁华商圈的“某电器商城”购买了一台由“某电器制造公司”生产的家用立式空调。次日,张某在家中正常安装并使用该空调。当晚,张某在清洁空调滤网时,因机身内部线路绝缘层老化脱落,导致金属部件带电,张某不幸触电。事故造成张某全身多处烧伤,经医院紧急抢救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张某遂向商场及生产者索赔,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双方就是否存在产品缺陷及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张某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空调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论显示,空调内部高压线束绝缘层存在制造瑕疵,不符合国家标准。一审法院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判决生产者承担主要责任,商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双方均不服,生产者主张已尽提示义务,商场主张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使用说明书的警示效力。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空调存在制造缺陷,且该缺陷与张某触电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虽然使用说明书提及注意事项,但无法完全免除生产者对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定义务。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认定产品存在缺陷。鉴于张某清洁时未严格断电操作,自身有一定过失,酌情减轻生产者10%的责任。最终判决生产者承担90%赔偿责任,商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80,000元。因护理费具体票据不全,法院参照当地标准酌定,未完全确定具体护理期金额,但总额在合理范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即便有使用说明书,生产者仍需对制造缺陷承担严格责任。同时,二审对“缺陷”认定与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为同类产品责任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强调了产品质量法对消费者安全的底线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