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餐饮店及某食品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受害人张某在某市“味享”餐厅就餐。该餐厅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采购了一批由“绿源食品公司”生产的预包装凉拌菜。张某食用后不久,出现剧烈腹痛、呕吐及皮肤刺痛症状,经送医诊断为急性胃肠炎伴轻度中毒,同时因餐具存在制造缺陷(边缘锐利且易断裂)导致手部割伤。张某在餐厅协助下,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调取了该批次凉拌菜的订单记录、生产批次号及检测报告。经鉴定,凉拌菜中检出超标致病菌,且餐具断裂属材质强度不足导致的制造缺陷。张某与餐厅、生产商就赔偿事宜发生争议,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张某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总诉求金额控制在1万元以内。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网络交易记录与损害后果的关联性,确认了食物中毒与餐具割伤的事实。针对责任承担,法院认定绿源食品公司作为生产者,其提供的食品及餐具存在制造缺陷,应承担主要责任;味享餐厅作为销售者及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尽到严格的进货查验义务,亦存在过错。双方对张某的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绿源食品公司与味享餐厅对张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营养费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鉴于张某实际支出医疗费及相关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元,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张某人民币8500元;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记录在认定产品来源与因果关系中的关键证据效力。同时,厘清了餐饮服务者与食品生产商在混合缺陷(食品中毒与餐具割伤)情形下的连带责任边界,强调了经营者对网络采购商品的查验义务,对规范餐饮供应链安全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