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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医疗器械公司网络交易平台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72岁的张某在某电商平台“康健优选”旗舰店购买了一款由某医疗器械公司生产的电动助行器。同年6月10日,张某在小区广场使用该助行器时,因设备底部驱动轮电机突然失控卡死,导致助行器剧烈前倾,张某摔倒并头部着地。经医院诊断,张某左侧股骨颈骨折伴髋关节周围软组织严重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张某通过平台联系商家,但商家以“用户操作不当”为由拒绝赔偿。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厂家及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经查,涉案助行器存在驱动轮制动系统设计缺陷,且厂家在知悉类似隐患后未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张某持有完整的电子购物凭证及支付记录。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助行器进行质量鉴定,确认存在制造缺陷。一审法院认定厂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平台因未尽到必要审核义务承担补充责任。张某不服赔偿金额中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产生争议,但鉴于具体损失金额需进一步核算,暂未确定最终总额,重点审理召回义务履行情况及连带责任分担。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心认定,但调整赔偿明细。认定某医疗器械公司因产品存在制造缺陷导致张某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某网络交易平台因未严格审核商家资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厂家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80,000元(具体金额待后续核算确定),并责令厂家立即启动产品召回程序。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七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在医疗器械销售中的审核与连带责任边界,强化了生产者对缺陷产品的召回义务。对于老年人使用辅助器具引发的伤害,司法实践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同时通过连带责任机制倒逼平台与厂家共同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典型的教学与指导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