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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路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4时许,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G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该路段正值某路桥公司进行路面拓宽施工,现场虽设警示标志但围挡不规范,未设置反光锥桶。赵某为避让路面突然出现的施工碎石,紧急转向失控,连人带车撞上路侧隔离护栏,导致赵某多处骨折,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及左尺骨骨折,住院治疗20天。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操作不当负同等责任,某路桥公司施工管理不善负同等责任。赵某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事故造成赵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经核算各项费用合计约210万元。

审理过程

赵某诉至法院,某路桥公司辩称已设警示标志,赵某应自负全责。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进行鉴定,确认为十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责任比例及赔偿明细存在争议。法院结合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及现场照片,认定双方过错程度相当,确定同等责任。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1213条,判决某路桥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双方负同等责任,扣除交强险限额后,剩余损失由双方各担50%。最终判决某路桥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施工单位在国道施工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在非机动车单方事故中,若施工方未规范设置警示防护设施,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同时,示范了高额赔偿案件中,交强险先行赔付与商业险按比例分担的计算逻辑,对类案审理具有参考价值。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