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客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4时许,赵某乘坐某客运公司大巴车沿国道行驶。行至某省道与国道交汇处时,大巴车为避让突然横穿马路的骑行者陈某,紧急制动并失控撞向路边护栏。赵某因未系安全带,被甩出座位撞伤脊柱。经医院诊断,赵某为胸椎压缩性骨折伴脊髓损伤,需长期卧床治疗。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无证驾驶非机动车且违反让行规定负同等责任,大巴车驾驶员操作不当负同等责任,赵某作为乘客无过错。赵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但因部分自费药票据缺失,最终医疗费总额尚未完全确定,需后续结算。赵某主张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
审理过程
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客运公司及陈某赔偿。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及误工期进行鉴定,确认其构成九级伤残。关于医疗费,因部分单据不全,双方就是否包含自费项目产生争议,法院暂按已确认票据核算已发生费用,并保留后续治疗费诉权。法院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依据事故认定书确定的同等责任比例划分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陈某与某客运公司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鉴于赵某无过错,某客运公司作为承运人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按侵权之诉审理。扣除交强险赔付后,剩余损失由陈某与某客运公司按责分担。判决某客运公司及陈某共同赔偿赵某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85,000元(暂计已发生医疗费部分,后续医疗费另行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1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交通乘客在混合过错交通事故中的维权路径,特别是当事故涉及第三方非机动车且责任认定复杂时,乘客可依据运输合同或侵权责任主张权利。同时,对医疗费未完全确定时的“部分判决+保留诉权”的处理方式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