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陈某诉某市公交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陈某诉某市公交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14时许,行人陈某在市中心某长途汽车站广场候车时,因站台地面湿滑且视线受阻,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此时,某市公交公司所有的重型客车正在进站停靠,驾驶员赵某在倒车调整车位时,因观察不周,车辆右后侧车身与正在行走的陈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陈某当场倒地,经路人报警,陈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陈某右侧胫骨粉碎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经手术治疗后恢复情况一般。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存在部分护理依赖,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是赔偿责任比例协商未果,陈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是事故责任划分存在争议,因现场监控缺失关键片段,交警部门未出具明确的责任认定书,仅出具事故证明。法院结合现场勘验笔录、双方陈述及鉴定意见,综合考量行人注意义务与机动车安全驾驶义务,对责任比例进行酌定。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一方在进站过程中未尽到充分观察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行人陈某在公共场所行走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酌定某市公交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陈某各项损失合计320万元(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某市公交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陈某224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非机动车单方事故或混合过错场景下,即便无明确责任认定书,法院亦可依据过错原则酌定责任比例。同时,严格适用民法典第1213条,厘清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偿顺位,对规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