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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受害人陈某乘坐某市公交集团公交车行驶至中山路与建设街交叉口时,因公交车紧急避让行人急刹车。陈某未扶稳,从车厢后排摔倒。此时,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因前期施工遗留未完全封闭,陈某摔倒时头部及背部撞击护栏缺口处。经送医诊断,陈某致脊柱粉碎性骨折伴脊髓损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为非机动车(行人)单方事故,陈某负全部责任,公交车司机无责任。陈某认为公共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起诉某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市政设施存在瑕疵,判决市政管理委员会承担次要责任。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保险理赔范围产生争议。经法庭调解与审理,确认陈某伤情严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条件。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责任比例,认定市政管理委员会承担30%的赔偿责任。鉴于陈某伤残等级较高,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最终判决某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赔偿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680,000元。该金额落在50万元至100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机动车单方事故中,受害人虽负全责,但若公共设施存在管理瑕疵,管理单位仍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同时,细化了脊柱损伤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标准,对公共设施安全管理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