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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客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受害人赵某乘坐由某道路运输企业运营的长途客车行驶至某市郊区路段时,因路面湿滑,客车为避让行人紧急制动,导致赵某在车厢内摔倒。赵某头部及胸部遭受剧烈撞击,当场昏迷,被送往某医院抢救。经诊断,赵某为重型颅脑损伤伴多发肋骨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仍处于植物生存状态,构成重伤。经司法鉴定,赵某伤残等级评定为一级伤残,需长期护理及后续治疗。事故发生后,赵某家属与某客运公司及保险公司就是赔偿责任产生重大分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客运公司未尽到安全运输义务,赵某作为乘车人无过错,但考虑到事故成因复杂,酌情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赵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伤残等级评定报告的合法性及后续治疗费的必要性,并核实了涉案保单详情。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维持同等责任的认定,但调整了赔偿计算方式。依据民法典第1213条,先由交强险在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50%比例赔偿,不足部分由某客运公司承担。最终判决某客运公司及保险公司连带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机动车乘车人在道路运输工具事故中的权益保护,细化了同等责任下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付顺位,对规范客运企业安全管理、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