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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停车场管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上午,72岁的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某商场地下停车场内行驶。因停车场地面湿滑且照明不足,赵某为避让突然开启的车库卷帘门,操作不当撞向立柱,导致车辆侧翻,赵某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赵某右侧胫骨骨折伴神经损伤,住院15天。事故发生后,赵某主张该停车场为某物业管理公司运营,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事故发生在机动车通行区域,应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处理。赵某提交了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票据,但关于其退休前从事保洁工作的误工损失,因无固定工资流水,金额暂无法精确确定,请求法院酌情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赵某诉至法院。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神经损伤与本次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在停车场内因自身操作不当负主要责任,停车场管理方因设施维护不当负次要责任。双方就是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及误工费计算标准产生争议,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停车场属于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处理。鉴于赵某负主要责任,停车场管理公司负次要责任,酌定管理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关于误工费,考虑到赵某已退休且金额未确定具体数额,法院依据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结合其受伤实际影响,酌情支持误工费3000元。最终判决管理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8,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停车场内非机动车单方事故中,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针对老年人神经损伤引发的误工费争议,确立了在金额未确定具体证据时,法院可依据行业标准酌情认定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