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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客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受害人赵某作为公共交通乘客,乘坐某客运公司大巴车行驶至某乡村道路时,因路面湿滑且驾驶员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边护栏后侧翻。赵某被甩出车外,头部及胸部遭受剧烈撞击,经送医诊断为颅脑损伤、脾脏破裂及肋骨骨折,需行脾切除手术。事故发生后,某客运公司报警,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但因现场无监控且无第三方介入,未对事故责任比例作出明确认定。赵某住院期间产生大量医疗费用,且因伤情严重导致长期无法工作。事后,赵某调取行车记录仪视频,证实车辆存在急转弯未减速等违规操作。赵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其中主张的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金额超过150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一审中,鉴于交警部门未认定责任比例,法院依据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的驾驶员违规操作事实,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认定某客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赵某不服部分误工费计算标准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应扣除赵某已获得的商业保险理赔款产生争议,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误工费计算的合理性及后续治疗费的必要性。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某客运公司因驾驶员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鉴于赵某为公共交通乘客,其人身损害由承运人过错造成,承运人应全额赔偿。最终判决某客运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非机动车单方事故或公共交通事故中,即便交警部门未明确划分责任比例,法院仍可依据行车记录仪等证据还原事实,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定侵权责任。同时,规范了器官损伤案件中误工费与后续治疗费的计算标准,对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