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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残疾人陈某驾驶电动轮椅在某商场地下停车场内因视线受阻,与正常行驶但未注意观察的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陈某多处骨折及脾脏破裂,经手术治疗后遗留部分器官功能损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次要责任,陈某因未确保安全负主要责任。陈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大量医疗费,且经鉴定需长期护理依赖。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及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认定事故责任比例。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应赔偿护理费依赖期间的费用及交通费合理性存在争议。二审法院结合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护理依赖程度及后续护理期限进行了重新核算,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赔偿范围作出最终认定。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关于责任认定的部分,确认机动车驾驶人李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420,000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机动车单方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未尽注意义务的次要责任认定标准,细化了残疾人员护理依赖程度的计算方式,对停车场内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