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4时许,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对向由李驾驶的重型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张某倒地受伤,经现场勘查,两车均无机动车号牌。张某被紧急送往某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伴脊髓损伤,住院15天。经司法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八级,存在部分护理依赖,需长期护理。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认定,李某因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主要责任,张某因逆行负次要责任。张某因事故产生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经核算总计约85万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案件经一审后提起上诉。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定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确认为部分护理依赖。一审判决李某赔偿张某59万余元。李某不服,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付且责任比例划分不当,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程序合法性及责任分担的合理性,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果,现正在审理中。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关于责任比例,鉴于李某负主要责任,维持70%的赔偿责任比例。关于护理依赖,结合医院病历及鉴定意见,确认护理依赖程度。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需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59.5万元(含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该款项由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支付,不足部分由李某个人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机动车碰撞事故中,即使一方为重型自行车,在涉及脊髓损伤等严重人身损害时,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对赔偿金额具有关键影响。同时,体现了在混合过错下,严格依据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巨额医疗费与残疾赔偿金,对指导同类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司法实践具有典型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