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4时许,孕妇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某市中山路与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发时,赵某正由某公交车站乘车后下车,因视线受阻,未观察后方来车,直接横穿马路;周某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且未佩戴头盔。碰撞导致赵某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左胫骨骨折、右膝韧带损伤,因孕期特殊体质,伴有先兆流产症状。经司法鉴定,赵某构成十级伤残,需配置下肢矫形器。事故认定赵某负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赵某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8.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诉讼中,赵某申请司法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及护理期、营养期。双方就是责任比例及残疾辅助器具费标准产生争议。法院组织双方质证行车记录仪视频,确认赵某违规横穿及周某逆向行驶的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负主要责任;周某逆向行驶,负次要责任。酌定赵某自行承担60%责任,周某承担40%责任。经核算,赵某各项损失合计22万元。判决周某赔偿赵某10.5万元(含残疾辅助器具费2万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机动车事故中孕妇特殊体质对赔偿的影响,细化了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认定标准,对平衡双方利益、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