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陈某诉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陈某诉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傍晚,残障人士陈某驾驶电动轮椅在阳光小区内部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欲前往小区南门。此时,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逆向驶入小区主干道,双方在小区中心广场附近发生剧烈碰撞。事故导致陈某当场昏迷,经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交警部门勘查,事发路段为住宅小区内部道路,非市政公共道路,但参照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周某因逆向行驶且未注意观察,被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陈某生前系某保洁员,事发前一个月因伤请假,无实际工资流水,但其家属主张其生前有固定劳务收入。陈某家属遂起诉周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8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认定周某负全责。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应赔偿误工费产生争议。陈某主张其虽请假但仍有劳务收入,但未能提供完整银行流水。二审法院结合其职业特点、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酌情认定误工损失。同时,对陈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因无医院明确医嘱及票据支持,不予支持。保险公司以电动车属非机动车为由抗辩,但鉴于周某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小区道路,参照机动车事故处理原则,保险公司应在保单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关于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的认定。改判支持陈某部分误工费,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计算3个月,共计12,000元。驳回陈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最终核定各项损失合计820,000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800,000元,周某个人赔偿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住宅小区内部道路交通事故参照适用道交法第76条的处理原则。重点探讨了无固定收入证明的残障人士误工费计算标准,以及后续治疗费在无医嘱情况下的认定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