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运输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4时许,未成年人张某(15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某市某区某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某长途汽车站附近路段时,因避让行人突然向左变道,与逆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张某摔倒,头部及腹部受创。经送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颅脑损伤伴肝脏破裂,行急诊剖腹探查术及肝修补术。经司法鉴定,张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需长期康复。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因双方均存在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且现场证据不足,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仅出具事故证明。张某遂起诉李某及李某所属的某道路运输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争议较大。鉴于交警部门未认定责任比例,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双方驾驶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张某违规变道与李某逆向行驶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相当。同时,经核对医院病历、发票,确认张某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未成年人保护原则及公平原则,酌定张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李某及其所属的某道路运输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合计320,000元。某道路运输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李某及某运输公司连带承担。最终判决某运输公司及李某赔偿张某192,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88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非机动车事故中责任未认定情形下的司法裁量,明确了在缺乏行政责任认定书时,法院依据司法鉴定因果关系参与度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则。同时,强调了道路运输企业对其员工职务行为的安全管理义务,对规范非机动车通行秩序、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