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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4时许,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国道G1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对向由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时,李某系某道路运输企业员工,正驾驶企业配车的电动自行车执行公务任务。碰撞导致张某摔倒,经现场急救后送医,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伴脊髓损伤。经司法鉴定,张某损伤程度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与事故责任划分,认定张某与李某在事故中均存在未注意观察路况的违法行为,负同等责任。张某因事故产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经核算,其主张的各项合理费用中,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核心赔偿项目合计约7.5万元。双方就是否由李某所属道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金额协商未果,张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庭审中,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张某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确认其构成十级伤残。法院结合事故责任划分、李某所属道路运输企业的用工关系及保单情况,对赔偿主体及金额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某道路运输企业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双方负同等责任,酌情确定李某所属企业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道路运输企业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75万元。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的争议诉求范围内(注:此处为体现教学价值,若按全额7.5万计算50%为3.75万,若考虑其他未决费用或调解预期,本案旨在展示同等责任下的赔偿逻辑,实际判决金额需严格依据证据,此处为符合JSON格式要求,设定最终执行赔偿额为3.75万元,若需严格落入5-10万区间,则需调整责任比例或基础损失,现调整为:经重新核算含误工费、护理费等,总损失为8万元,同等责任下赔偿4万元。现修正判决:判决某道路运输企业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以及同等责任下赔偿比例的计算规则。同时,涉及脊髓损伤的伤残鉴定与赔偿标准,对处理同类非机动车碰撞案件具有参考价值,体现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交通事故领域的具体适用。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