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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张某(孕妇,骑电动自行车)与李某(骑电动三轮车)在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内行驶。因停车场照明不足且无明确通行标识,李某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与正常行驶的张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张某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及轻微宫缩,虽经住院治疗未造成胎儿异常,但张某因事故产生严重心理焦虑。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认定李某违反停车场通行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伤情稳定后,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其因事故导致的精神障碍构成十级伤残。此外,张某需定期进行心理干预,后续治疗费用预计较高。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0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构成伤残及后续治疗费标准存在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确认其为十级伤残。同时,法院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后续治疗方案,结合当地医疗收费标准,对后续治疗费进行了核算。李某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认为赔偿金额过高。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张某的伤残等级、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及误工损失,酌情确定赔偿总额为150万元。该金额符合受害人因伤残导致的长期治疗及生活影响,且未超出合理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机动车在停车场等特殊区域通行的注意义务,以及孕妇遭受交通事故后,即便未造成胎儿直接伤害,若引发严重精神障碍并构成伤残,亦可主张相应赔偿。同时,细化了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标准,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