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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某市政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4时许,受害人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高速公路辅道由东向西行驶。此时,某市政管理处工作人员李某在辅道进行路灯检修作业,未按规定摆放警示标志,且李某驾驶的工程作业车违规停放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区域。张某因视线受阻,未能及时发现前方障碍物,径直撞上作业车尾部,导致张某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某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等,住院15天。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因违规停车及未设置警示标志负主要责任,张某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负次要责任。张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审理过程

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某市政管理处及保险公司赔偿。审理中,双方就是赔偿项目及金额产生争议。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进行鉴定。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医院病历、住院清单及交警事故认定书,确认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及某市政管理处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判决某市政管理处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综合计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扣除已支付部分,判决某市政管理处及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剩余赔偿金共计8500元,该金额在1万元以下。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辅道通行时的注意义务边界,以及公共设施管理单位在道路作业时的安全保障义务。通过划分主次责任,体现了司法对弱势交通参与者的保护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平衡,对同类非机动车事故责任认定具有参考价值。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