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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市公交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上午,受害人陈某乘坐由某市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行驶至城市主干道。当车辆行驶至某路口附近时,驾驶员为避让突然横穿马路的行人采取紧急制动。陈某因未站稳,身体猛烈撞击前排座椅靠背,导致腰部、肩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治疗,经诊断为腰背部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一周,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经核算,陈某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85,000元。陈某认为公交公司未尽到安全运输义务,要求全额赔偿,但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及赔偿比例产生分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陈某的伤情与事故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其损伤与急刹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鉴于事故涉及第三方行人,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行人负主要责任,但因行人逃逸且无直接侵权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及机动车管理人,其内部责任比例尚未由交管部门最终划分。双方曾申请人民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未果。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事故由行人违规引发,但公交公司急刹措施虽属紧急避险,但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或侵权责任。综合考量受害人过错、公交公司管理情况及公平原则,酌定公交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令某市公交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1,000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第三方侵权的交通事故中,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和机动车管理人,在无法向第三方追偿或第三方逃逸时,对乘客受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边界。同时体现了在责任比例未完全由行政认定时,司法机关依据公平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进行裁量的司法实践,对公共交通服务合同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